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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屆學測指考分章歸納:數學乙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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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學歷屆學測指考分章歸納

  • 出版社:鶴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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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出版日期:2006/08/11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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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姓男子去年3月拿剁刀砍死3歲女童「小燈泡」遭依殺人罪起訴、求處死刑;士林地院以我國受聯合國兩公約規範,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判死為由,判處無期徒刑。二審囑託台大醫師吳建昌重作精神鑑定,今請吳到庭作證,他認為王的病情慢性又持續,透過治療目前再犯風險降低,另也建議法院諭知刑後監護處分。

女童母親王婉諭今到庭旁聽,全程不發一語,暫時無意見。全案改訂下周二續行審理,王婉諭的告訴代理人表示,下次庭期將對鑑定報告表示意見。

刑法第19條規定「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」,若因這原因而減低辨識行為違法能力,也得減輕其刑。王的律師認為,要認定是否適用該條文,不是醫師的專業,但負責鑑定的醫師劉英杰在士院交互詰問時回答了這個問題,踰越分際。

案經上訴,因辯護律師聲請調查王精神狀態,審判長認為王有無刑法第19條事由有釐清必要,將請替原審做精神鑑定的台北榮總補充意見;另請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團隊重新鑑定,並提出五大問題。

今日開庭,吳建昌到庭作證,檢辯行交互詰問。專長為司法精神醫學的吳建昌,畢業於台大醫、哈佛法碩,擁有醫學及法律雙背景。他與主治醫師、住院醫師、社工師、心理師五人,依據王姓男子家庭生活史、家庭關係、就學史、心性史、職業史、身體疾病史、物質使用史、犯罪史,及身體神經、腦部醫學檢查、抽血、智力、注意力測驗、性格量表等,作出鑑定報告。

王的律師黃致豪詢問有無聽過「無罪推定、罪疑為輕」?吳強調,鑑定本於良心,懷疑的部分會寫進報告,忠實呈現給法院,可完全不採用或部分採用,價值由法院判斷。他認為,王「詐病」(誇大不實,以自己沒有的疾病,逃避懲罰)機率低,且依智力量表顯示情況,欺騙鑑定團隊的可能性也低。

黃致豪指法院提出「看似醫學議題,實質上是法律問題」的教化可能性、就審能力等,詢問吳哪些是醫生無法作出回答的?吳則表示受過法學訓練,知道法院要什麼,具有雙重身分的好處是可清楚分界,他僅表達醫學專業意見,至於法律專業就委諸法院自行判斷。

合議庭提出五大命題,包括「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產生殺人動機?」、「違法性認知?」、「控制自己不殺人的控制能力比一般人低?」、「智力發展障礙或遲緩,與本件有無關聯?」、「殺人行為如果與疾病有關,他的再犯危險性已明顯降低,有什麼處遇可治療以降低同類型犯罪風險?」。

吳認為王殺人動機與其妄想有明顯關聯,但無法反推他沒病症就不會殺人,只能說可能性比較低。王罹患思覺失調症,他下定決心要殺人是有視幻覺、偏邏輯思考(從A聯想到B不是用常人邏輯)、妄想。黃又問,是否可反推無病就不會有殺人行為?吳認為無法反推,因殺人行為可能有很多種動機。

吳指出,王對於殺人行為的違法性有「良好程度的理解」,但若法院考量他違反公眾道德情感、同理心較低弱而作出什麼結論,是法院認事用法的決定。他認為,王知道殺人會被制裁,但自認是美國總統的他,並非中華民國國民,才不受制裁。

他知道犯案會被抓,會事先規劃、做好安頓,避免後來無法完成。他一度想要翻牆進入西湖國小,遭人發現後立刻逃跑,且犯案前先特別買一把新刀,也擔心被抓後機車會在外頭颳風淋雨,顯示他會考量別人對他正向、負向來執行。

吳解釋,雖王會胡言亂語、妄想、幻覺、脫序行為,但臨床症狀來看,王具備足夠行為控制能力;他並非不抵抗妄想,而是在他的世界這些妄想是「真的!」是他認知的真實。王執行殺人行為,有條理且具有時序,他是有一個目標而非衝動。

至於王智力發展未遲緩,水準相當。再犯風險?吳也只能就羈押中情況評估,「目前有降低,至於有無顯著,請法院判斷。」最理想的狀況是國家投入大量人力、財力、物力,但現無法預測出獄後的社會風貌。

黃致豪則請吳回答「國家要為精神疾病人士奮鬥到什麼程度。」他認為不適合以「鑑定人」身分回答政策意見,改以「學者」身分作答。他說,勿污名化、積極關懷,以最高規格的心理治療處遇。

王日後處遇?吳表示,團隊包括各項專業人士,個案管理師、醫師、警消、護理師,協助就業、住居、家庭,以復歸社會。公訴檢察官提問,法院適合依刑法諭知監護處分?受命法官吳秋宏則補問時間點?吳建議刑後監護處分,產生轉銜機制。
女童母親王婉諭今到庭旁聽,全程不發一語,暫時無意見。記者賴佩璇/攝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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